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提升该群体整体受教育水平,并帮助他们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使残疾人能平等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近日,中国残联、教育部、中央编办七部门联合修订并颁布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简称《设置标准》),相较于2007年中国残联、教育部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修订后的《设置标准》在学校师资队伍配备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要求。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出发点,以残疾人职业能力发展的现实需求为依据,充分考虑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复杂性与独特性,突出强调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性和实践性。
首先,《设置标准》要求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是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基本素养,是开展各类残疾人教育工作的基础。从事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在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的基础上,更要能够充分认可残疾学生成长和发展的价值与意义,能够看到残疾青年职业发展的可能性和潜力,看到其从事劳动工作所能创造的直接、间接经济价值和精神文明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极具挑战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时,信念坚定,开拓创新,最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其次,《设置标准》要求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5,且每15名学生配备1名相关辅助专业人员。虽然这一标准与全国多地已经颁布的义务特殊教育学校1∶3的师生比标准仍有一定差距,但相较于试行标准中1∶5的班师比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充分体现了各相关部门已经考虑到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对象复杂、教育相关服务多等重要特点。国内的一些研究和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义务教育阶段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特殊教育学校1∶3的师生比较为合理。进入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虽然经历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培养,在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与成长,但在包括生活辅导、心理健康、康复训练等多个方面依旧需要各类专业人员的长期支持与辅助。特别是在就业指导和转衔服务方面,需要投入更多有针对性且长期的支持,例如尽早启动个别化职业发展规划,及时提供职业能力发展评估,提供频率更高的在岗支持和指导,以及必要的职后跟踪支持,从而保障残疾人能够牢固掌握职业技能,充分做好就业准备,平稳地进入职业生活。事实上,残疾人教育及相关辅助服务涉及专业领域多,任务重,个别化服务需求大,对教师的工作投入要求高,过低的师生比会造成教师职业成就感与幸福指数的降低,从而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性。阶段性逐步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进一步提高师生比将是长远发展中一直需要努力的目标。
再其次,《设置标准》明确规定了专任教师、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教师等不同类型教师的比例,以及专任教师学历和技术职务的要求。这是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稳定发展与质量提升的根本保障,也是下一阶段本项工作深化推进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一直以来,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存在整体力量薄弱、专业性结构缺失,以及市场实践性不强等问题,制约着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在职业学校中兼备职业教育技能与特殊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非常稀缺,而相关的师范院校在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方面也严重不足。特殊教育师范培养中,缺乏职业教育阶段的专业教师培养;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中,也没有融入特殊教育相关的课程或理念。专业师资的职前培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主要依托职后培训。但也有调查发现,面向特殊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资源较少,针对性不强,无法为教师的实践工作提供持久且有效的支撑与指导。因此,亟须加大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人才的职前培养力度,通过提升职后培训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尽快提升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为相关中等职业学校达成《设置标准》要求提供专业保障。
最后,《设置标准》要求学校应当聘请一定比例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参与教学。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提升残疾人职业教育与行业和市场的实践联结,促进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够尽早熟悉相关就业岗位、了解操作规范、掌握必要的从业知识和技能。目前在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中更多见的是爱心企业的不定期支持,提供志愿性质的教学,要达成真正稳定的兼职教学参与,并长效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可能还需要教育行政、人力资源、财政以及残联等多部门在合作机制、运行方式等方面共同研制更为细致的规定。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